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3952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龙鸿记煌饮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中山西社区××××××现代广场第二层A05、A06号商铺。
经营者:郭武亮,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413。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石龙鸿记煌饮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