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937号原告:东莞市泉太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银城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21KXG。
法定代表人:龙瑞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鑫,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东莞市圆奕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宏业北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0EL28P。
法定代表人:李小玉。
原告东莞市泉太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圆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泉太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泉太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