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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5号
案件名称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高新技术园**。

法定代表人:李小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内汽配路**。

法定代表人:邵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金良,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赣01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鑫通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科达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鑫通公司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科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鉴于本院已经准许科达公司在二审期间所提撤回起诉申请,故对鑫通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之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10元,减半收取6005元,由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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