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高新技术园**。
法定代表人:李小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内汽配路**。
法定代表人:邵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金良,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赣01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鑫通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科达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鑫通公司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科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鉴于本院已经准许科达公司在二审期间所提撤回起诉申请,故对鑫通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之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10元,减半收取6005元,由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