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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智维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宏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沃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03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智维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宏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沃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智维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宏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沃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32号原告:东莞市智维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新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ACAF26。

法定代表人:欧定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民,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宏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南昌国际商贸博览中心**场馆****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99655376。

法定代表人:刘洪。

被告:深圳市鑫沃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井湾水产工业区**302:91440300MA5EWN4R23。

法定代表人:郭云华。

原告东莞市智维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宏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沃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3××××.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智维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智维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智维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智维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88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8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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