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1号之二原告: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志刚,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LIUJING,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曼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球。
原告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曼联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8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