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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81号之二
案件名称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曼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1号之二原告: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志刚,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LIUJING,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曼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球。

原告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曼联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81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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