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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与王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750号
案件名称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与王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6750号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戴雪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飞,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斯盾公司)与被告王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百斯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百斯盾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被告王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斯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飞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寻梦公司删除王飞经营店铺的侵权商品链接;

3.王飞承担百斯盾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4.王飞承担百斯盾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400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900元)。

后百斯盾公司当庭撤回了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百斯盾公司成立于1981年,是一家以男女裤为主,涉及、开发、销售于一体的大型服饰公司。

百斯盾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X号权利商标,经过数年经营,已经成为休闲轻奢服装知名品牌。

近期,百斯盾公司发现在王飞开设的“梦与婚纱”店铺中销售百斯盾品牌服饰,其中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显示“百斯盾”品牌。

经保全证据、鉴定,该店铺内销售的产品系假货。

王飞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上具有攀附权利商标的恶意,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经济损失等。

王飞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百斯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第XXXXXXXX号“bestn/百斯盾”及图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裤子等,有效期限自201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止。

王飞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梦与婚纱”的网络店铺。

2019年4月19日,百斯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互联网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梦与婚纱”中名称为“百斯盾春夏新款休闲裤男士正品高弹力免烫抗皱直筒针织棉商务长裤”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

百斯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选择“G185/深蓝色[拍下送皮带]31码[2.4尺腰围]”款下单购买,实付88元。

2019年5月12日,百斯盾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浏览了上述订单信息、查收了邮寄至公证处办公场所的被诉侵权商品快递包裹;

公证员对包裹外观、内装物品查看并拍照后予以封存。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沪卢证经字第3926号公证书。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于2019年12月9日被下架。

被诉侵权商品链接下共销售商品4067件,销售金额358,333.41元。

寻梦公司提供的列表显示,该商品ID下共有24种商品名称,含“百斯盾”关键字的商品名称下销售数量为481件,销售金额41,571元。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装,其中有一塑料袋,塑料袋内有一男裤及“PLAYBOY”腰带。

百斯盾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品店铺展示图片、标题中及男裤吊牌上使用了与权利商标一致的标识。

百斯盾公司当庭提供正品供比对,表示被诉侵权商品吊牌上贴有正品标识(真伪鉴别二维码),而正品从未使用过正品标识;

该吊牌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而百斯盾公司自2016年不再使用该吊牌样式;

正品有统一塑料包装袋,被诉侵权商品包装样式与正品不同;

正品有国家规定的水洗标,该商品无水洗标;

该商品面料、做工较差,而正品面料及做工都有明确的规范要求。

百斯盾公司为涉案纠纷支出公证费900元、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百斯盾公司系权利商标权利人,且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有效期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百斯盾公司否认被诉侵权商品系其生产或授权生产,且当庭指出该商品与正品的不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被诉侵权商品非百斯盾公司或其授权厂商生产。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标注“bestn/百斯盾”及图标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属于相同商品。

经隔离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权利商标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

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权利的侵权商品,王飞的销售行为侵害了百斯盾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王飞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百斯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王飞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王飞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百斯盾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系本案维权所需,且有证据佐证,本院均予以支持。

王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500元;

二、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400元;

三、驳回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王飞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徐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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