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85号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村池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63G29。
法定代表人:张吕胜,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裕景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基达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HBJ0J。
法定代表人:苏锡林。
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裕景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1××××.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