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402号原告:温岭市三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友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井,杭州知管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专利师。
被告:临沂市金大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盛英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双庄村西,经营者王兴信。
原告温岭市三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金大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盛英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2020年11月23日,原告温岭市三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岭市三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温岭市三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