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558号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浩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悦然,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一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与被告广州一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腾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同仁堂公司诉称,其前身为“北京同仁堂南京分号”,经过长期历史沿革于1998年8月改制成立同仁堂公司。
同仁堂公司及其产品多次获得各项荣誉称号。
在对外宣传及经营活动中,同仁堂公司突出使用“南京同仁堂”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简称,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较高知名度和识别度。
同时同仁堂公司还拥有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一腾公司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开设名为“聚民惠”的店铺,店铺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且销售时使用与原告产品相同图片及描述,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与原告存在联系。
同仁堂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一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一腾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商标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寻梦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之规定,本院管辖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故同仁堂公司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一腾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州一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