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501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焕焕,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焕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兆良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