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37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格拉斯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菡,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美妆堂化妆品店,,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盛世路南段路东经营者赵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商河县美妆堂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