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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文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744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文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文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744号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烟台市文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文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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