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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克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5013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克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克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5013号之一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325。

法定代表人:孔那,总经理。

被告:王**宁,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208592.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08592.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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