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971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梓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董兴旺,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兴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