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61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如家小憩宾馆,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经营者:宋叶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国,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如家小憩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