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513号原告:黄汝广,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天地游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金路**-102。
法定代表人:尚玉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钢锋,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汝广诉被告深圳天地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汝广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黄汝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汝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汝广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馥维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