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2147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婷,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常平常胜文具商行,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罗鑫,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常平常胜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金玲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琳茵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