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5民初1044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姚洁,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洪鑫建材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QHR0E31),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莱茵达路99号金宝装饰城A区6号经营者:洪世聪。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洪鑫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