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94166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衣卒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宏臻。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衣卒尔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