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289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宴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iv>法定代表人:李红洁,董事长。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宴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