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236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7THU18N。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艾宝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整层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RAUG3U。
法定代表人:刘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市艾宝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2020年10月29日,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