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79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 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白洋张氏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武 义县白洋街道宝塔路224号。
经营者:徐雪萍,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街××巷××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白洋张氏日 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6日 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以 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 铅笔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