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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弈针织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1431号
案件名称浙江博弈针织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博弈针织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何林斌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4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博弈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长松岗功能区湖莲东街**。

法定代表人:吕康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涛,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素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陆军,该局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何林斌,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博弈针织有限公司(简称博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何林斌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5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博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第13751937号“SK”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和第1046939号“SK及图”(简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及呼叫上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何林斌及其妻子多次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具有抢注他人商标、摹仿知名品牌的恶意。

(二)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应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诉争商标在其全部指定商品上应予以维持注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和商评字[2016]第108973号《关于第13751937号“S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针对诉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108973号重审第64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简称重审裁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本院审查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第168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重审裁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另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宣告无效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第168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即在二审判决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发生了新变化,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权利障碍。

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发生变化,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变化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定,裁定诉争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但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重审裁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故博弈公司关于诉争商标在其全部指定商品上应予以维持注册的申请再审理由已经得到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已无必要。

综上,博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博弈针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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