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6077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知己手机维修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9HM2A67。
经营者:徐巧波。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知己手机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