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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正闯、赵晓将、盘春栋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刑初316号
案件名称汤正闯、赵晓将、盘春栋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正闯;赵晓将;盘春栋;王金园;江艳;李超;江小婷;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张婷芳;杨秀达;丰淑见;贺树根;楼月丽;胡航飞;厉剑含;余红建;肖郑川;祁康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31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正闯,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曾因销售侵犯VICTORIA’SSECRET、MA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罚款10000元。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梁英,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艳丽,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晓将,男,1977年4月8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炎陵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晓丽,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盘春栋,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炎陵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国华,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金园,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义乌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由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清,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艳,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贵溪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熙恩,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五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超,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居民,住江西省贵溪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蒋玲芳,浙江绣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小婷,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贵溪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静梅,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楼爱菊,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骆兴洪,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佳琦,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晓雪,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5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志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骕元,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5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莉娜,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喜,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5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婷芳,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5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东,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秀达,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薛颖文,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丰淑见,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莒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5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敏华,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树根,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莲花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萍,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楼月丽,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云峰,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航飞,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6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志建,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厉剑含,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6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涛,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红建,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金华海,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郑川,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渠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旭华,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祁康**,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永嘉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宸璐,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正闯、赵晓将、盘春栋、王金园、江艳、李超、江小婷、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张婷芳、杨秀达、丰淑见、贺树根、楼月丽、胡航飞、厉剑含、余红建、肖郑川、祁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正闯及其辩护人马梁英、金艳丽、被告人赵晓将及其辩护人徐晓丽、被告人盘春栋及其辩护人厉建军、被告人王金园及其辩护人张伟清、被告人江艳及其辩护人杨熙恩、方五弟、被告人李超及其辩护人蒋玲芳、被告人江小婷及其辩护人方静梅、被告人楼爱菊及其辩护人骆兴洪、金佳琦、被告人徐晓雪及其辩护人吴志伟、被告人吴骕元及其辩护人王莉娜、被告人王喜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张婷芳及其辩护人梁东、被告人杨秀达及其辩护人薛颖文、被告人丰淑见及其辩护人赵敏华、被告人贺树根及其辩护人吕萍、被告人楼月丽及其辩护人许云峰、被告人胡航飞及其辩护人施志建、被告人厉剑含及其辩护人龚涛、被告人余红建及其辩护人金华海、被告人肖郑川及其辩护人陈旭华、被告人祁康**及其辩护人张宸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汤正闯涉案事实2018年6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楼爱菊、张婷芳、丰淑见、厉剑含等人下单订购或购买假冒VICTORIA’SSECRET、HUDABEAUTY、MAC、ESSENCE、NYX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至少人民币721144元,从被告人余红建、肖郑川、祁康**等人处下单订购假冒VICTORIA’SSECRET、HUDABEAUTY、MAC、ESSENCE、NYX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包装盒至少人民币151126元,并交给被告人赵晓将以共计人民币220000元的价格进行灌装。

上述共计至少价值人民币1092270元的假冒唇彩或口红,被告人汤正闯大部分已销售给他人,少部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汤正闯处扣押假冒VICTORIA’SSECRET唇彩149319支、假冒ESSENCE唇彩36000支、假冒NYX唇彩99840支。

被告人汤正闯于2019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被告人赵晓将涉案事实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晓将在东阳市××街道××小区××幢××号××楼的加工厂内以至多人民币0.24元/支的价格,为被告人汤正闯灌装假冒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NYX、ESSENCE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共计至少916666支,灌装价款共计人民币220000元。

被告人汤正闯将上述假冒唇彩或口红以至少人民币733333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晓将在该加工厂内以人民币0.24元/支的价格,为被告人江艳(与被告人汤正闯未领结婚证,但生育有一子)灌装假冒NARS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共计至少162500支。

被告人江艳将上述假冒唇彩或口红以至少人民币13000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江艳让被告人赵晓将灌装假冒NOTE、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ESSENCE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被告人赵晓将将该批假冒唇彩或口红交由被告人盘春栋(系被告人赵晓将姐夫)灌装。

截止案发,被告人盘春栋至少已灌装完成了39395支假冒唇彩或口红,价值至少人民币39395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晓将处扣押假冒NYX唇彩2008支、假冒NYX唇彩半成品2900支、假冒NYX唇彩管子25860支、假冒NYX包装盒9000个、假冒VICTORIA’SSECRET唇彩81633支、假冒VICTORIA’SSECRET包装盒5100个、假冒NARS唇彩684支。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赵晓将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被告人盘春栋涉案事实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盘春栋在东阳市××街道××小区的加工厂内以人民币0.24元/支的价格,为楼某、余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均另案处理)灌装假冒NOTE、NYX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共计109440支。

楼某、余某将上述假冒唇彩或口红以人民币5472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盘春栋在该加工厂内以人民币0.29元/支的价格,为被告人王金园灌装假冒MAC、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至少403900支。

被告人王金园将上述假冒唇彩或口红以至少人民币32312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江艳让被告人赵晓将灌装假冒NOTE、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ESSENCE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被告人赵晓将将该批假冒唇彩或口红交由被告人盘春栋灌装。

之后,被告人盘春栋在该加工厂内进行灌装,截止案发,被告人盘春栋至少已灌装完成了39395支假冒唇彩或口红(其中35555支已扣押),价值至少人民币39395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盘春栋处扣押假冒VICTORIA’SSECRET唇彩35555支,假冒VICTORIA’SSECRET包装纸盒1103个,假冒VICTORIA’SSECRET唇彩管子16500支。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盘春栋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4、被告人王金园涉案事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金园以人民币0.29元/支的价格让被告人盘春栋为其灌装假冒MAC、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至少403900支。

被告人王金园将上述假冒唇彩或口红以至少人民币32312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金园从他人处购进假冒MAC、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化妆品后,将上述部分假冒化妆品以至少人民币4446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被告人汤正闯、部分假冒化妆品以至少人民币158933.6元的价格销售给了被告人江艳。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金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5、被告人江艳、李超、江小婷涉案事实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江艳让被告人赵晓将以人民币0.24元/支的价格为其灌装假冒NARS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共计至少162500支。

被告人江艳将上述假冒唇彩或口红以至少人民币13000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江艳让被告人赵晓将灌装假冒NOTE、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ESSENCE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被告人赵晓将将该批假冒唇彩或口红交由被告人盘春栋灌装。

截止案发,被告人盘春栋至少已灌装完成了39395支假冒唇彩或口红,价值至少人民币39395元。

2018年初左右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江艳在义乌市国家商贸城经营曼资化妆品店;

期间,被告人江小婷(系被告人江艳妹妹)在该店内负责开关店门、接待客人、接单、做报表等工作;

2018年4月份左右至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超(系被告人江小婷丈夫)负责为该店装卸货物、贴“卖头”、将单子交给司机等工作。

被告人江艳在经营该店期间,将从被告人王金园处购进的至少价值人民币158933.6元假冒MAC、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化妆品销售给他人。

2019年3、4月份至2019年3、4月份,被告人李超在网上开了“夺姿外贸彩妆直销”的网店,并由被告人江艳帮忙从他人处购买假冒MAC、NYX、NOTE等品牌的化妆品至少人民币26115元。

被告人李超将上述假冒品牌的化妆品销售给他人。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江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江小婷、李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6、被告人楼爱菊、吴骕元、王喜、徐晓雪涉案事实被告人楼爱菊经营东阳市顺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全面负责该公司相关业务;

被告人徐晓雪(系被告人吴骕元妻子)为被告人楼爱菊的助手,负责做记录、接单、与客户核对订单等;

被告人吴骕元(系被告人楼爱菊儿子)根据被告人楼爱菊的要求,找他人制作用于印刷假冒注册商标唇彩或口红管子的模板;

被告人王喜系该公司烫金车间主任,负责调试机器、更换上述模板、管理烫金车间等。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楼爱菊、徐晓雪下单后,该公司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MAC、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至少395600支,销售金额至少人民币296280元。

被告人汤正闯支付的货款最终进入个人账户而非该公司账户。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该公司扣押假冒VICTORIA’SSECRET唇彩管子438支、假冒TOOFACED唇彩管子40500支。

现被告人吴骕元已退出人民币689844元并扣押于东阳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7、被告人杨秀达、张婷芳涉案事实被告人张婷芳、杨秀达(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东阳市康之达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张婷芳负责接单、联系客户等;

被告人杨秀达负责生产、后勤等。

2018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张婷芳下单后,该公司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ESSENCE、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244800支,销售金额人民币201900元。

被告人汤正闯支付的货款最终进入个人账户而非该公司账户。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该公司扣押假冒SEPHORA盖子12000个、假冒ESSENCE唇彩管子38402支、假冒NARS盖子200个。

现被告人张婷芳已退出人民币202032元并扣押于东阳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杨秀达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张婷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8、被告人丰淑见、贺树根涉案事实被告人丰淑见经营金华市中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017年7、8月份,郭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丰淑见下单后,被告人丰淑见为郭某制作了假冒HUDABEAUTY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216000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2400元。

郭某支付的货款最终进入个人账户而非该公司账户。

2018年6、7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丰淑见下单后,被告人丰淑见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MAC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43200支,销售金额人民币28080元。

2019年1月份,被告人丰淑见制作了假冒HUDABEAUTY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86400支,并于2019年4月份将该86400支管子销售给被告人汤正闯,销售金额人民币51840元。

上述共计129600支假冒品牌唇彩或口红管子上的假冒注册商标,均由被告人贺树根为被告人丰淑见印刷,被告人丰淑见支付给被告人贺树根共计人民币6492元。

被告人汤正闯支付的货款最终进入个人账户而非该公司账户。

2019年3月份,夏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丰淑见下单后,被告人丰淑见为夏某制作了假冒HUDABEAUTY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14400支,销售金额人民币8640元。

公安机关从该公司扣押假冒HUDABEAUTY唇彩管子72156支、假冒MAC盖子14700个等物品现被告人丰淑见已退出人民币48080元,被告人贺树根已退出人民币6492元,现均扣押于东阳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丰淑见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贺树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9、被告人胡航飞、楼月丽、厉剑含涉案事实被告人胡航飞、楼月丽(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东阳市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胡航飞负责生产和员工管理等;

被告人楼月丽负责财务、生产工艺等;

被告人厉剑含系该公司业务员,负责接单、催款等工作。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厉剑含下单后,该公司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HUDABEAUTY、NYX、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241200支,销售金额至少人民币143044元。

被告人汤正闯支付的货款最终进入个人账户而非该公司账户。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厉剑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胡航飞、楼月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0、被告人余红建涉案事实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余红建下单后,被告人余红建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MAC、NYX、VICTORIA’SSECRET、ESSENCE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包装盒共计64800个,销售金额人民币29924元。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江艳向被告人余红建下单后,被告人余红建为被告人江艳制作了假冒NARS、HUDABEAUTY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包装盒共计7800个,销售金额人民币609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余红建处扣押假冒VICTORIA’SSECRET包装盒3734个、假冒HUDABEAUTY内包装盒3742个、假冒HUDABEAUTY外包装盒3109个等物品。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余红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1、被告人肖郑川涉案事实被告人肖郑川经营义乌市振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2018年8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肖郑川下单后,被告人肖郑川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包装盒至少32401个,销售金额至少人民币64802元。

被告人汤正闯支付的货款最终进入个人账户而非该公司账户。

现被告人肖郑川已退出人民币60000元并扣押于东阳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肖郑川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2、被告人祁康**涉案事实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祁康**下单后,被告人祁康**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包装盒18000个,销售金额人民币56400元。

现被告人祁康**已退出人民币50000元并扣押于东阳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祁康**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指控认为,被告人汤正闯、赵晓将、盘春栋、王金园、江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金园、江艳、江小婷、李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杨秀达、张婷芳、丰淑见、贺树根、胡航飞、楼月丽、厉剑含、余红建、肖郑川、祁康**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中被告人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杨秀达、张婷芳、丰淑见、贺树根、胡航飞、楼月丽、厉剑含、余红建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肖郑川、祁康**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金园、江艳在判决宣告以前均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江小婷、李超、王喜、吴骕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婷芳、楼月丽、胡航飞、贺树根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汤正闯、赵晓将、盘春栋、王金园、江艳、江小婷、李超、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杨秀达、丰淑见、厉剑含、余红建、肖郑川、祁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正闯、赵晓将、盘春栋、王金园、江艳、李超、江小婷、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张婷芳、杨秀达、贺树根、胡航飞、楼月丽、厉剑含、余红建、肖郑川、祁康**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汤正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马梁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汤正闯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请求给予被告人汤正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晓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徐晓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赵晓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

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赵晓将只负责其中灌装的一个环节,被告人赵晓将产生的利润远远小于被告人汤正闯的利润,如果将被告人汤正闯的销售金额决定被告人赵晓将的量刑显然有失公平。

被告人盘春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厉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盘春栋系从犯,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盘春栋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被告人盘春栋只承担其参与的部分的金额责任,应按灌装款计算。

被告人盘春栋系初犯、偶犯,要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肖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盘春栋系从犯,仅对自己的加工所产生的附加值数额承担责任。

在被告人盘春栋处扣押的货物,因该货物未进入加工环节,所以不应当承担该货物的侵权责任。

被告人王金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张伟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王金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坦白。

被告人王金园系从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退出所有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杨熙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江艳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江艳刚过哺乳期,孩子的父亲为被告人汤正闯,一直羁押于看守所,抚养孩子的义务均由被告人江艳承担,要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蒋玲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李超在被告人江艳店面部分犯罪属于从犯。

在被告人李超开办网店部分获利较少。

被告人李超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

要求对被告人李超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小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方静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江小婷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且已怀孕,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楼爱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金佳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楼爱菊系初犯、偶犯,构成坦白,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晓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吴志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徐晓雪系从犯,系初犯、偶犯,构成坦白,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晓雪属于怀孕妇女应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骕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王莉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吴骕元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王喜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构成坦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婷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梁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张婷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被告人张婷芳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汤正闯在2018年11月份向被告人张婷芳订购的价值64944元的唇彩管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秀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薛颖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杨秀达主观恶性小,构成坦白,认罪态度好。

量刑标准老旧,疫情之下对民营企业家杨秀达从轻处罚。

被告人丰淑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赵敏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对部分犯罪事实存在异议。

由于确认HUDABEAUTY为注册商标的相关行政裁定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确定为无效,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淑见为他人制造的388956支HUDABEAUTY品牌唇彩管子不宜认定为妥;

即便认定,由于被告人丰淑见给郭某制作唇彩管子时HUDABEAUTY商标没有注册公告,所涉216000支也应当扣除。

被告人丰淑见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丰淑见认罪态度好,系坦白。

被告人丰淑见已退出所有违法所得,请求对被告人丰淑见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树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吕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贺树根自动投案,系自首。

被告人贺树根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楼月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许云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楼月丽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航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施志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胡航飞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厉剑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龚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厉剑含系初犯、偶犯,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红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金华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余红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郑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陈旭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肖郑川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要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祁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张宸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祁康**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坦白;

归案后能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小;

系初犯、偶犯,系坦白;

非法经营额较小、获利少,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浙江欣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系第19558623号“HUDABEAUTY”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有效期从2017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类:肥皂;

……化妆品……空气芳香剂(截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京行终3067号行政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认定第19558623号“HUDABEAUTY”注册商标有效并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8002号行政判决。

化妆艺术有限公司系第834258号“MAC”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非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系第17369312号“TooFaced”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系第13403217号“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丝芙兰系第7458801号“SEPHORA”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资生堂美洲公司系第8724414号“NARS”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欧莱雅系第3861507号“NYX”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土耳其阿尔托纳化妆技术有限公司系第17838504号、第G1205451号“NOTE”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波拉创造有限公司系第G780110号“ESSENCE”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各被告人的涉案事实如下:1、被告人汤正闯涉案事实2018年6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楼爱菊、张婷芳、丰淑见、厉剑含等人下单订购或购买假冒VICTORIA’SSECRET、HUDABEAUTY、MAC、ESSENCE、NYX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至少人民币721144元,从被告人余红建、肖郑川、祁康**等人处下单订购假冒VICTORIA’SSECRET、HUDABEAUTY、MAC、ESSENCE、NYX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包装盒至少人民币151126元,并交给被告人赵晓将以共计人民币220000元的价格进行灌装。

上述共计至少价值人民币1092270元的假冒唇彩或口红,被告人汤正闯大部分已销售给他人,少部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汤正闯处扣押假冒VICTORIA’SSECRET唇彩149319支、假冒ESSENCE唇彩36000支、假冒NYX唇彩99840支。

被告人汤正闯于2019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被告人赵晓将涉案事实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晓将在东阳市××街道××小区××幢××号××楼的加工厂内以至多人民币0.24元/支的价格,为被告人汤正闯灌装假冒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NYX、ESSENCE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共计至少916666支,灌装价款共计人民币220000元。

被告人汤正闯将上述假冒唇彩或口红以至少人民币733333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晓将在该加工厂内以人民币0.24元/支的价格,为被告人江艳(与被告人汤正闯未领结婚证,但生育有一子)灌装假冒NARS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共计至少162500支。

被告人江艳将上述假冒唇彩或口红以至少人民币13000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江艳让被告人赵晓将灌装假冒NOTE、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ESSENCE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被告人赵晓将将该批假冒唇彩或口红交由被告人盘春栋(系被告人赵晓将姐夫)灌装。

截止案发,被告人盘春栋至少已灌装完成了39395支假冒唇彩或口红,价值至少人民币39395元。

被告人赵晓将的非法经营额共计902728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晓将处扣押假冒NYX唇彩2008支、假冒NYX唇彩半成品2900支、假冒NYX唇彩管子25860支、假冒NYX包装盒9000个、假冒VICTORIA’SSECRET唇彩81633支、假冒VICTORIA’SSECRET包装盒5100个、假冒NARS唇彩684支。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赵晓将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被告人盘春栋涉案事实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盘春栋在东阳市××街道××小区的加工厂内以人民币0.24元/支的价格,为楼某、余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均另案处理)灌装假冒NOTE、NYX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共计109440支。

楼某、余某将上述假冒唇彩或口红以人民币5472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盘春栋在该加工厂内以人民币0.29元/支的价格,为被告人王金园灌装假冒MAC、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至少403900支。

被告人王金园将上述假冒唇彩或口红以至少人民币32312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江艳让被告人赵晓将灌装假冒NOTE、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ESSENCE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被告人赵晓将将该批假冒唇彩或口红交由被告人盘春栋灌装。

之后,被告人盘春栋在该加工厂内进行灌装,截止案发,被告人盘春栋至少已灌装完成了39395支假冒唇彩或口红(其中35555支已扣押),价值至少人民币39395元。

被告人盘春栋的非法经营额共计417235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盘春栋处扣押假冒VICTORIA’SSECRET唇彩35555支,假冒VICTORIA’SSECRET包装纸盒1103个,假冒VICTORIA’SSECRET唇彩管子16500支。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盘春栋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4、被告人王金园涉案事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金园以人民币0.29元/支的价格让被告人盘春栋为其灌装假冒MAC、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至少403900支。

被告人王金园将上述假冒唇彩或口红以至少人民币32312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金园从他人处购进假冒MAC、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化妆品后,将上述部分假冒化妆品以至少人民币4446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被告人汤正闯、部分假冒化妆品以至少人民币158933.6元的价格销售给了被告人江艳。

以上被告人王金园的非法经营额共计526513.6元。

被告人王金园非法获利人民币81069元。

被告人王金园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1069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金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5、被告人江艳、李超、江小婷涉案事实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江艳让被告人赵晓将以人民币0.24元/支的价格为其灌装假冒NARS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共计至少162500支。

被告人江艳将上述假冒唇彩或口红以至少人民币13000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江艳让被告人赵晓将灌装假冒NOTE、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ESSENCE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被告人赵晓将将该批假冒唇彩或口红交由被告人盘春栋灌装。

截止案发,被告人盘春栋至少已灌装完成了39395支假冒唇彩或口红,价值至少人民币39395元。

以上被告人江艳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额为169395元。

2018年初左右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江艳在义乌市国家商贸城经营曼资化妆品店。

经营期间,被告人江小婷(系被告人江艳妹妹)在该店内负责开关店门、接待客人、接单、做报表等工作;

2018年4月份左右至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超(系被告人江小婷丈夫)负责为该店装卸货物、贴“卖头”、将单子交给司机等工作。

被告人江艳在经营该店期间,将从被告人王金园处购进的至少价值人民币158933.6元假冒MAC、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化妆品销售给他人。

以上被告人江艳的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328328.6元,被告人江小婷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58933.6元。

被告人江艳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江小婷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江艳、江小婷已向本院退出上述非法获利。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李超在网上开了“夺姿外贸彩妆直销”的网店,并由被告人江艳帮忙从他人处购买假冒MAC、NYX、NOTE等品牌的化妆品至少人民币26115元。

被告人李超将上述假冒品牌的化妆品销售给他人。

被告人李超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85048.6元。

被告人李超非法获利2611元。

被告人李超已向本院退出上述非法获利。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江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江小婷、李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6、被告人楼爱菊、吴骕元、王喜、徐晓雪涉案事实被告人楼爱菊经营东阳市顺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全面负责该公司相关业务;

被告人徐晓雪(系被告人吴骕元妻子)为被告人楼爱菊的助手,负责做记录、接单、与客户核对订单等;

被告人吴骕元(系被告人楼爱菊儿子)根据被告人楼爱菊的要求,找他人制作用于印刷假冒注册商标唇彩或口红管子的模板;

被告人王喜系该公司烫金车间主任,负责调试机器、更换上述模板、管理烫金车间等。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楼爱菊、徐晓雪下单后,该公司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MAC、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至少395600支,销售金额至少人民币296280元。

被告人汤正闯支付的货款最终进入个人账户而非该公司账户。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该公司扣押假冒VICTORIA’SSECRET唇彩管子438支、假冒TOOFACED唇彩管子40500支,该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14328.3元。

被告人楼爱菊、吴骕元、王喜、徐晓雪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10608.3元。

现被告人楼爱菊、吴骕元、王喜、徐晓雪已退出人民币689844元并扣押于东阳市公安局。

被告人楼爱菊、吴骕元、王喜、徐晓雪非法获利人民币3956元。

被告人楼爱菊于2020年4月4日主动向东阳市公安局提供犯罪嫌疑人倪秀金的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徐晓雪于2020年3月18日主动向东阳市公安局提供犯罪嫌疑人黎健的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7、被告人杨秀达、张婷芳涉案事实被告人张婷芳、杨秀达(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东阳市康之达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张婷芳负责接单、联系客户等;

被告人杨秀达负责生产、后勤等。

2018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张婷芳下单后,该公司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ESSENCE、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244800支,销售金额人民币201900元。

被告人汤正闯支付的货款最终进入个人账户而非该公司账户。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该公司扣押假冒SEPHORA盖子12000个、假冒ESSENCE唇彩管子38402支、假冒NARS盖子200个,该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14172.7元。

被告人张婷芳、杨秀达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16072.7元。

现被告人杨秀达、张婷芳已退出人民币202032元并扣押于东阳市公安局。

被告人杨秀达、张婷芳非法获利人民币4896元。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杨秀达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张婷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8、被告人丰淑见、贺树根涉案事实被告人丰淑见经营金华市中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017年7、8月份,郭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丰淑见下单后,被告人丰淑见为郭某制作了假冒HUDABEAUTY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216000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2400元。

郭某支付的货款最终进入个人账户而非该公司账户。

2018年6、7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丰淑见下单后,被告人丰淑见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MAC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43200支,销售金额人民币28080元。

2019年1月份,被告人丰淑见制作了假冒HUDABEAUTY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86400支,并于2019年4月份将该86400支管子销售给被告人汤正闯,销售金额人民币51840元。

上述共计129600支假冒品牌唇彩或口红管子上的假冒注册商标,均由被告人贺树根为被告人丰淑见印刷,被告人丰淑见支付给被告人贺树根共计人民币6492元。

被告人汤正闯支付的货款最终进入个人账户而非该公司账户。

2019年3月份,夏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丰淑见下单后,被告人丰淑见为夏某制作了假冒HUDABEAUTY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14400支,销售金额人民币8640元。

公安机关从该公司扣押假冒HUDABEAUTY唇彩管子72156支、假冒MAC盖子14700个等物品,该部分物品价值26430.6元。

以上被告人丰淑见的非法经营额人民币237390.6元,被告人贺树根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38240元。

被告人丰淑见主动向东阳市公安局提供犯罪嫌疑人卢章兴的犯罪线索并于2020年9月17日协助公安机关捉抓犯罪嫌疑人。

现被告人丰淑见已退出人民币48080元,被告人贺树根已退出人民币6492元,均扣押于东阳市公安局。

被告人丰淑见非法获利人民币17568元,被告人贺树根非法获利人民币6492元。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丰淑见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贺树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9、被告人胡航飞、楼月丽、厉剑含涉案事实被告人胡航飞、楼月丽(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东阳市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胡航飞负责生产和员工管理等;

被告人楼月丽负责财务、生产工艺等;

被告人厉剑含系该公司业务员,负责接单、催款等工作。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厉剑含下单后,该公司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HUDABEAUTY、NYX、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241200支,销售金额至少人民币143044元。

被告人汤正闯支付的货款最终进入个人账户而非该公司账户。

被告人胡航飞、楼月丽、厉剑含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43044元,非法获利8000元。

被告人胡航飞、楼月丽、厉剑含已向本院退出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厉剑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胡航飞、楼月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0、被告人余红建涉案事实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余红建下单后,被告人余红建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MAC、NYX、VICTORIA’SSECRET、ESSENCE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包装盒共计64800个,销售金额人民币29924元。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江艳向被告人余红建下单后,被告人余红建为被告人江艳制作了假冒NARS、HUDABEAUTY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包装盒共计7800个,销售金额人民币609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余红建处扣押假冒VICTORIA’SSECRET包装盒3734个、假冒HUDABEAUTY内包装盒3742个、假冒HUDABEAUTY外包装盒3109个等物品。

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3175.5元。

被告人余红建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9189.5元,非法获利609元。

被告人余红建已向本院退出上述非法获利。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余红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1、被告人肖郑川涉案事实被告人肖郑川经营义乌市振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2018年8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肖郑川下单后,被告人肖郑川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包装盒至少32401个,销售金额至少人民币64802元。

被告人汤正闯支付的货款最终进入个人账户而非该公司账户。

现被告人肖郑川已退出人民币60000元并扣押于东阳市公安局。

被告人肖郑川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64802元,非法获利6480.2元。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肖郑川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2、被告人祁康**涉案事实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汤正闯向被告人祁康**下单后,被告人祁康**为被告人汤正闯制作了假冒HUDABEAUTY、VICTORIA’SSECRET等品牌的唇彩或口红包装盒18000个,销售金额人民币56400元。

现被告人祁康**已退出人民币50000元并扣押于东阳市公安局。

被告人祁康**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6400元。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祁康**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汤正闯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赵晓将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盘春栋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王金园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江艳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李超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江小婷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楼爱菊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徐晓雪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吴骕元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王喜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张婷芳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杨秀达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丰淑见在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贺树根在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楼月丽在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胡航飞在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厉剑含在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余红建在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肖郑川在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祁康**在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正闯、赵晓将、盘春栋、王金园、江艳、李超、江小婷、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张婷芳、杨秀达、丰淑见、贺树根、楼月丽、胡航飞、厉剑含、余红建、肖郑川、祁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在案的涉案假冒唇彩或口红样品、假冒唇彩或口红管子样品、假冒唇彩或口红包装盒样品;

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转账记录,营业执照,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抓获经过,证人夏某、郭某、楼某、余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汤正闯、赵晓将、盘春栋、王金园、江艳、江小婷、李超、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杨秀达、张婷芳、丰淑见、贺树根、胡航飞、楼月丽、厉剑含、余红建、肖郑川、祁康**的供述;

鉴定书、鉴定证明;

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光盘;

(2020)京行终3067号行政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款、执行款和赔偿款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正闯、赵晓将、盘春栋、王金园、江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王金园、江艳、江小婷、李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杨秀达、张婷芳、丰淑见、贺树根、胡航飞、楼月丽、厉剑含、余红建、肖郑川、祁康**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中被告人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杨秀达、张婷芳、丰淑见、贺树根、胡航飞、楼月丽、厉剑含、余红建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肖郑川、祁康**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金园、江艳在判决宣告以前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江小婷、李超、王喜、吴骕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婷芳、楼月丽、胡航飞、贺树根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楼爱菊、徐晓雪、丰淑见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捉获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汤正闯、赵晓将、盘春栋、王金园、江艳、江小婷、李超、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杨秀达、丰淑见、厉剑含、余红建、肖郑川、祁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正闯、赵晓将、盘春栋、王金园、江艳、李超、江小婷、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张婷芳、杨秀达、贺树根、胡航飞、楼月丽、厉剑含、余红建、肖郑川、祁康**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马梁英提出被告人汤正闯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徐晓丽提出被告人赵晓将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厉建军提出被告人盘春栋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肖国华提出被告人盘春栋处扣押的已经灌装完成的假冒唇彩或口红35555支之外的物品,并非被告人盘春栋生产,不应计算在被告人盘春栋犯罪数额内,不应当承担该货物的侵权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张伟清提出被告人王金园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退出所有犯罪所得,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杨熙恩提出被告人江艳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蒋玲芳提出被告人李超在被告人江艳店面部分犯罪属于从犯,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方静梅提出被告人江小婷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且已怀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金佳琦提出被告人楼爱菊系初犯、偶犯,构成坦白,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吴志伟提出被告人徐晓雪系初犯、偶犯,构成坦白,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王莉娜提出被告人吴骕元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王喜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构成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梁东提出被告人张婷芳构成自首,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薛颖文提出被告人杨秀达主观恶性小,构成坦白,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赵敏华提出被告人丰淑见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已退出所有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吕萍提出被告人贺树根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许云峰提出被告人楼月丽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施志建提出被告人胡航飞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龚涛提出被告人厉剑含系初犯、偶犯,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金华海提出被告人余红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陈旭华提出被告人肖郑川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张宸璐提出被告人祁康**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能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构成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徐晓丽提出被告人赵晓将只负责其中灌装的一个环节,不能以被告人汤正闯的销售金额决定被告人赵晓将的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厉建军提出被告人盘春栋系从犯及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盘春栋的犯罪数额应为其参与部分的金额即按灌装款计算、犯罪数额有异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肖国华提出被告人盘春栋系从犯仅对自己的加工所产生的附加值数额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肖国华提出被告人盘春栋处扣押的已经灌装完成的假冒唇彩或口红35555支不应计算在被告人盘春栋犯罪数额内,不应当承担该货物的侵权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张伟清提出被告人王金园系从犯,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吴志伟提出被告人徐晓雪系从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梁东提出被告汤正闯在2018年11月份向被告人张婷芳订购的价值64944元的唇彩管不应计入被告人张婷芳的犯罪金额。

本院认为,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第19558623号“HUDABEAUTY”注册商标有效并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8002号行政判决,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赵敏华提出因确认HUDABEAUTY为注册商标的相关行政裁定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确定为无效,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淑见为他人制造的388956支HUDABEAUTY品牌唇彩管子不宜认定为妥;

即便认定,由于被告人丰淑见给郭某制作唇彩管子时HUDABEAUTY商标没有注册公告,所涉216000支也应当扣除。

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第19558623号“HUDABEAUTY”注册商标有效并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8002号行政判决。

并且被告人丰淑见为他人制造的388956支HUDABEAUTY品牌唇彩管子的时间在第19558623号“HUDABEAUTY”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陈旭华提出被告人系从犯,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公诉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正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晓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盘春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金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二千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

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江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七、被告人江小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八、被告人楼爱菊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九、被告人徐晓雪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十、被告人吴骕元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十二、被告人张婷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十三、被告人杨秀达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十四、被告人丰淑见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十五、被告人贺树根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十六、被告人胡航飞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十七、被告人楼月丽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十八、被告人厉剑含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十九、被告人余红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十、被告人肖郑川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祁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王金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一千〇六十九元、被告人江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十一元、被告人江小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楼爱菊、徐晓雪、吴骕元、王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五十六元、被告人张婷芳、杨秀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八百九十六元、被告人丰淑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六十八元、被告人贺树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四百九十二元、被告人楼月丽、胡航飞、厉剑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余红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〇九元、被告人肖郑川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四百八十元二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十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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