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刑初1128号
案件名称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刑初11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辩护人吴逵,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翔骏,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吴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起,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晨光”“真彩”商标权利人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购进笔头、墨水、塑料管、尾油等原材料生产假冒“晨光”“真彩”注册商标的笔、笔芯等,后向喻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万余元。

2020年5月1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谢某某住处搜查并扣押假冒“晨光”“真彩”注册商标的笔10支、笔套500个、笔芯袋11900个、标贴1287个。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认可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罪轻的意见;

被告人身体状况差;

家庭经济困难,希望罚金能有所减少。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营业执照、同案关系人喻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账本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谢某某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2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谢某某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并不能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标识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沈 雯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