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149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满江红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车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剑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智翔,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满江红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