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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中平、杨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刑初515号
案件名称杜中平、杨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中平;杨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11刑初515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中平,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瑛,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二部刑诉〔20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中平、杨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中平、杨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杜中平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杨瑛在其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宝华村家中,在未取得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浙江省嘉兴市王店镇海王路等处购得电气产品后擅自使用“欧普”、“OPPLE”等标识,通过以杨瑛身份注册的“巴迪华菲_1606”拼多多网店进行销售。

至案发,累计销售金额130000余元。

其中,被告人杨瑛负责与客户联系、打包等。

2020年6月8日,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村西南新造小区家中扣押标注上述标识的LED平板灯16个,从被告人杨瑛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中平、杨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3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瑛系从犯;

建议判处被告人杜中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杨瑛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调取及接受证据清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未授权声明、鉴定意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具结书;

证人朱某、陆某、郭某、王某的证言;

被告人杜中平、杨瑛的供述;

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杜中平、杨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杜中平、杨瑛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并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70000元的民事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中平、杨瑛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中平作用主要,系主犯;

被告人杨瑛作用次要,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中平、杨瑛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能够退赃并与被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均可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中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赃物16个LED平板灯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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