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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临沂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3793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临沂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临沂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3793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

投资人:赵某某。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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