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1039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红黄蓝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负责人汪旺娣。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红黄蓝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经审查,本案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请的标的额为1000000元,超出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中规定的本院受理500000元以下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定移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丁家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杰健 书 记 员 陈凤梅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