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6379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邓泽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37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男,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泽林,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泽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