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794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蓝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电商路中国鞋都电商创业园**0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844280X2。
法定代表人:廖义台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蓝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