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422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威鹿制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三欧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60521X5。
法定代表人:欧阳良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万顺达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周口市五一路北段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89206559。
法定代表人:张全洪。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晋江市威鹿制衣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顺达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1月16日以与实际侵权人(案外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