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4753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8361L。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陵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文凯,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文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