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023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尼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宝石东路**金域城东花园****之三div>法定代表人:彭志。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尼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