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5民初1043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姚洁,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鑫睿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QMC2R9B),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莱茵达路**金宝装饰城内****。
经营者:于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鑫睿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