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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市龙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002民初1124号
案件名称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市龙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市龙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1124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7408H,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10431260F,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193号-1501。

法定代表人:李艳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基虎,系公司员工。

被告: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7076970986Q,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254省道5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系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市龙康**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494238819A,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193号-1501。

法定代表人:张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梅,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桐,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市龙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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