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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欧风稻田烘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7881号
案件名称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欧风稻田烘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欧风稻田烘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7881号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原鳌峰街道南侧、光明路东侧)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8ML37Y。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欧风稻田烘培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光雅园路****101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5GQY5P。

经营者:徐李珑,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德,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欧风稻田烘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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