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2700号原告:雪顶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横岭镇上北舍村(八缚岭自然保护区井儿沟)。
法定代表人:郝健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辉,女,雪顶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博润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为。
原告雪顶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润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雪顶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雪顶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