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3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森之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河南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颜文涛。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远方公司)诉被告郑州森之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之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被告森之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文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拼多多网电商平台上店铺名称为“爱丽丝发饰”销售的商品名称为“舒霖去屑止痒控油洗发水去屑神器头皮屑香味持久留香蓬松男女正品”的商品中使用“舒霖”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云南一家从事傣医药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屑净发用洗剂、护手甘油、人体润滑剂、洁阴洗剂、补水喷雾等。
原告于2010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7417036,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防汗剂等。
2019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28974940A,核定使用商品为染发剂、烫发剂、护发液等,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案涉商标洗发水产品,在行业内拥有良好的商誉及知名度,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
经查,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拼多多网上注册的店铺中销售“舒霖去屑止痒控油洗发水去屑神器头皮屑香味持久留香蓬松男女正品”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森之道公司辩称,其店铺是利用拼图平台进行抓图,并不实际销售商品,涉案商品没有售出,店铺已经退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取得第7417036号“舒霖”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美容应面膜、带香味的水、化妆品等,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
2019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颁发第28974940A号“舒霖”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用香料、染发剂、烫发剂、成套化妆品、护发液、护手霜、沐浴用香草、头发定型制剂、护肤用化妆剂(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9年1月20日止。
2020年5月31日,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通过时间戳取证方式,对被告森之道公司在拼多多网上销售“舒霖”牌洗发水的网页内容进行录像采集。
录像内容显示:1、拼多多网络平台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网店名称为“郑州森之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颜文涛”,注册登记地址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河南大学科技园东区。
2、该网店销售页面显示为一款名为“舒霖去屑止痒控油洗发水去屑神器头皮屑香味持久留香蓬松男女正品”的商品,该商品图片中显示有“舒霖”文字标识,商品单价单独购买98.8元,发起拼团98.8元。
经比对,被告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网页图片中产品介绍使用的“舒霖”文字标识与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第7417036号“舒霖”文字注册商标相同。
另查明,1、被告郑州森之道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7日,住所地,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河南大学科技园******围:销售:日用百货等;
网上贸易代理等。
2、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已将案涉的商品网页予以下架。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7417036号“舒霖”文字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网站销售产品众多,被告提供检索是为了满足消费者自行查询商品的需要,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售商品并非原告生产,故原告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