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747号原告:甘肃琪祥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被告:郑彬,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汕头市。
原告甘肃琪祥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彬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甘肃琪祥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琪祥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甘肃琪祥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