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629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天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二区19号12门。
法定代表人:张书军,职务不详。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天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北京中天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