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生态产业园银兴路。
法定代表人:骆海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厂房**。
法定代表人:陶建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善兵,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丰公司)、兰善兵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19)浙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森公司以其已与睿丰公司、兰善兵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睿丰公司、兰善兵同意海森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海森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过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