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804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琪,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王清山食品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楼****。
经营者:王清山。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王清山食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王清山食品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