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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921号
案件名称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正定县喜得利电子钟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21号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北安办事处长直院村。

法定代表人:廖建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雅静,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喜得利电子钟表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韩家楼村。

经营者:李喜成,厂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佛山市智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501之十二申报)。

法定代表人:吴刚龙。

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喜得利电子钟表厂、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智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智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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