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刑初11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美某某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代表人薛某某,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暂住地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20)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美某某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上海美某某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薛某某、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被害单位XXX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起,被告人严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美某某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某公司”)期间,从他人处购买多台无品牌的电动控制器(型号为DCS-300)和假冒“MTS”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后将该商标标识粘贴在无品牌的电动控制器上,冒充“MTS”品牌的电动控制器并以人民币19,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每台的价格对外销售。
至案发,共计生产假冒“MTS”品牌的电动控制器4台,已销售2台。
2020年4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美某某公司进行检查,扣押到假冒“MTS”注册商标的电动控制器2台及大量假冒“MTS”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严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了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严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美某某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上海美某某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上海美某某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单位上海美某某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严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系自首;
系初犯;
自愿认罪认罚;
积极赔偿退出违法所得;
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证人朱某1、胡某某、朱某2、高某、徐某某的证言、《进货统计表》及进货发票复印件、《销售统计表》、《工矿产品试验机备件合同》《收据》、现场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未授权证明》、工商登记资料、身份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美某某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严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严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美某某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严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严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标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沈 雯书 记 员 卢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