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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944号
案件名称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占陇旭彬电器配件厂;宿迁木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44号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艳玲,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木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武夷国际城**楼**2007。

法定代表人:刘龙。

被告:普宁市占陇旭彬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占陇镇埔栅村后头园投资人:陈旭彬。

被告:刘龙,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木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占陇旭彬电器配件厂、刘龙、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木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占陇旭彬电器配件厂、刘龙、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木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普宁市占陇旭彬电器配件厂、被告刘龙、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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