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145号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樟树头工业小区**楼第**东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达事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玉泉慧谷园**楼**。
法定代表人:万磊,经理。
被告:中网喜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div>法定代表人:程汉东,总经理。
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达事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宏达事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