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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桂川调味品有限公司、云南海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033号
案件名称曲靖桂川调味品有限公司、云南海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曲靖桂川调味品有限公司;云南海源科技有限公司;宣威市老余家调味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0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桂川调味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鸡头村街道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贵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程,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海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贵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程,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宣威市老余家调味品厂。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落水镇海子村委会小石盆。

法定代表人:余云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曲靖桂川调味品有限公司、云南海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宣威市老余家调味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曲靖桂川调味品有限公司、云南海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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