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968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凝香斋书画工作室,,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郊综合市场**经营者:吴季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芝罘区凝香斋书画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